(2019)浙0104民初11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3
公开日期: 2020-06-05
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1107号 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福雷德广场5幢815室。 法定代表人:何柏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仙境(特别授权),员工。 被告:李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由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楠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钱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