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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三行执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洪亚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芜湖市三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洪亚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三行执申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三华路1号。负责人马斌,局长。被执行人洪亚字,男,39岁,农民,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洪亚字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三安监管罚字[200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三安监管罚字[200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三安监管罚字[2009]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 武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圣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