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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柳伟与俞兴华、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伟,俞兴华,陈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号原告:柳伟。被告:俞兴华。现羁押于浙江省良渚强制隔离所。被告:陈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伟诉被告俞兴华、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伟撤回对被告俞兴华、陈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