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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与李元孟、姜付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李元孟,姜付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89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付兴,主任。被告李元孟,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姜付知,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李元孟、被告姜付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保全费138元,共计186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纪小令审判员  柳孔圣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永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