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月琴、吴高勇与陈月琴、吴高勇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月琴,吴高勇,吴高权,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陈月琴。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吴高勇。一审被告吴高权。申诉人陈月琴因与被申诉人吴高勇、一审被告吴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469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浙温民抗字第6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在本院再审开庭审理前,申诉人陈月琴以其已与被申诉人吴高勇、吴高权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诉人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舜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