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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均系丧偶再婚。双方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从2004年被告出外打工之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对原告不管不问,根本不承担家庭职责,尤其到了2007年,被告更换了手机号码,从此双方再无联系,夫妻关系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原告曾于2009年2月3日提出离婚诉讼,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关系无丝毫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朱某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并审查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确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均系丧偶再婚。双方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曾于2009年2月3日起诉到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未能改善关系。本院认为,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予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意义,应准予双方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286]。审 判 长 阮    志    强审 判 员 陈阳明代理审判员王迎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玲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