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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9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