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与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5号原告: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荷湖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爱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刚,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路990号16楼a座。法定代表人:李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暄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倩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