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立��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柏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9年10月1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生活中很少有共同语言。2007年10月20日,被告去了安徽,此后杳无音讯。为此,原告曾多次单独或与亲戚协同到安徽寻找,但均无被告下落。同时多次通过被告的朋友、亲戚寻找被告,甚至还去了公安派出所查询,最终均无结果。原告认为,被告出走后长期不归,且从未与原告联系,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失去了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的意愿,同时,原告的等待和多次寻找无果,也早已心灰意冷。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3年相识并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生育。2007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原告曾多次寻找被告的下落,但未果。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民委员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坎墩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长期离家外出至今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已满两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华蓓真审 判 员 许柏森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