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94号原告:吴××。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