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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94号原告:吴××。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