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民初字第60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甲、朱甲为与被告周某某、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某、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朱甲为与被告周某某、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6007号原告朱甲。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吴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农路××天××楼。负责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柳某。原告朱甲为与被告周某某、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月才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吴某某,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甲诉称,2009年9月18日17时1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的苏f×××××号小型汽车某某乌市稠州北路城市花园附近与第一被告驾驶的苏f×××××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朱乙受伤及浙g×××××号出租车部分损坏。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一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乙无责任。第二被告为苏f×××××号小型汽车保险承保单位。第一被告驾驶的上述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1.5元、误工费150*18=2700元、税费损失5494.8元,共计人民币9616.3元;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原告提供证据: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2、义乌稠州医院影像报告单二份及医药费发票三份,证明原告受伤医治情况。3、诊治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误工时间。4、证明一份,证明浙g×××××出租车每个月固定支出情况。第二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辩称,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政策处理,原告方提供的证明与误工费没有直接关系,误工费应按每天35.47元计算,误工时间以医院建休证明一周计算;税费损失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对本案中事故作出第一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乙无责任的认定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税费损失缺乏依据,不能支持。原告诉请的其他数额不尽合理,本院可作适当调整。第二被告应先行赔付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21.5元、误工费63.13元/日*8日=505.4元,共计人民币1326.54元。第一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先行赔付原告朱甲损失人民币1326.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月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季青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