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范本成与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本成,刘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范本成,铜川市耀县水泥厂退休职工。被告刘斌。原告范本成诉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本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本成诉称,2003年起其向被告供应水泥熟料,被告陆续支付货款,2005年经过双方结算确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金额,后被告仍未清偿货款,2007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定欠原告货款220000元整,后再未清偿。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货款。被告刘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熟料共计2000吨,每吨单价190元,合计货款38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经过双方于2005年4月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1400元,之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1400元。2007年9月15日,被告刘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范本成熟料款贰拾贰万元整(22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应予确认。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应依约支付货款,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亦可说明关于拖欠货款的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货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为维护法律严肃性,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范本成货款2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650元,公告费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