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3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吕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