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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3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吕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