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国鏖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鏖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鏖。因本案于200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鏖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聚红、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鏖因急于归还债务,在2008年10月22日及12月27日先后冒用兴旺建材工程公司的名义,以每平方米彩砖28元、40元和50元不等的价格与嘉善前景彩砖厂签订了两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送货地点为嘉兴市南湖区东方路太阳城三期建筑工地(以下简称“太阳城三期工地”)。后被告人张国鏖又与太阳城三期工地的承建者嘉兴市圣莱特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以每平方米25元的均价将彩砖出售。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间,嘉善前景彩砖厂按合同约定先后将1700平方米的绿植草砖、377.6平方米的白水泥黄同质砖、3314平方米的红、黄同质砖送到太阳城三期工地,总价值人民币199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张国鏖先后从嘉兴市圣莱特工程有限公司共结算得货款80000余元,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玲华、王惠中、金晖的证言,加工定作合同及采购协议,送货单及凭证,丁玲华、王惠中分别书写的送货及收到货物的书面材料,张国鏖领款情况,营业执照,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价值人民币19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国鏖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