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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荆明刚与蒋万竹、蒋万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明刚,蒋万竹,蒋万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荆明刚,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蒋万竹,男,195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蒋万河,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明刚与被告蒋万竹、蒋万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明刚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明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明刚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明刚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