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旭东,男。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谢双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永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61.5元,其余961.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