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顾某甲。被告:马某。原告顾某甲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连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甲诉称:原、被告系中学同学,2001年8月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系被告入赘原告家,2008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顾某乙。因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经常赌博,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还因赌博多次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告也不安稳工作,因赌博到处借债,原告曾多次劝阻均无果。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顾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顾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初期尚能共同生活。后因原告认为,被告不安心工作,不顾家庭,不承担家庭义务,在外参与赌博,曾多次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此造成夫妻间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原、被告的户籍证明、双方的结婚登记证明,以及婚生女顾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双方的夫妻关系及婚后生育一女的事实。另,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职权向海盐县公安局秦山派出所调取了被告因赌博被处罚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以证明被告因赌博被处罚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财产问题,因原告未提交财产清单,本院不予审理。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对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常参与赌博,被海盐县公安局多次处罚,造成了夫妻矛盾,导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虽然,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放弃诉讼权利,但本院从有利于原、被告的家庭和睦,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甲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