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平锋与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锋,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85号原告:陈平锋,30225195712170639),汉族,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锦宝钢管租赁站业主(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石浦镇铜瓦门村2号144户。委托代理人:朱仁才,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锦宝钢管租赁站员工。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6)。住所地:上虞经济开发区锦华苑。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锋诉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锋于2010年1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平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陈平锋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