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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刚诉被告陕西鸿飞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刚,陕西鸿飞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王海刚,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鸿飞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刚诉被告陕西鸿飞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刚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铁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