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瑞英与黄墩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英,黄墩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065号原告黄瑞英,麦屿街道榕鑫路75号。被告黄墩郎,麦屿街道黄宅巷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英与被告黄墩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瑞英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