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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侍爱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雪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爱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雪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84号原告:侍爱国。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园通路26号。代表人:孙志刚。被告:陈雪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侍爱国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雪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爱国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