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惠娟、曾子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惠娟,曾子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50号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裘豪。委托代理人:李华,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陈惠娟,女,330723197609163266,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佐溪村王竹园。被告:曾子根,330723195704081518,街道佐溪村王竹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惠娟,曾子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以双方决定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