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恩来与孙孔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来,孙孔明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8号原告:刘恩来,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汉岱,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孔明,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来诉被告孙孔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来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计4665元,由原告刘恩来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