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敏华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华,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徐敏华,农民。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新桥村尚沙港8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20125371x。委托代理人:倪国平,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农民,: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沙家浜村王家浜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60225879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华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敏华于200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徐敏华负担。审 判 员 倪志泰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学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