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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浙江荣新工贸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荣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号原告: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12-35)(12-37)。负责人:张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蓉,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理,住宁波市海曙区前莫家巷65号506室。被告:浙江荣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开发区锦川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浙江荣新工贸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