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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91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