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赵红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90300)。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号。法宝代表人:王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星。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虎王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