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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庆春与被告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春,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罗庆春,男,汉族。被告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玄武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卢民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行金,男。被告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航天新都A座808室。负责人卢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行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春与被告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庆春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79.5元,其余2779.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