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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812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浙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之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洲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