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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金××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纸××有限公司,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9号原告:宁波金××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04438)。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唐某。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注册号:33021200008756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乌岩村。诉讼代表人:毛某某。原告宁波金××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卞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已执行。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26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纸箱,原材料由原告提供。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作过程中,被告确认欠原告价款114283.54元,并承诺按约定期限付款,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应承担未履行部分金额20%的违约金。承诺书签订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价款114283.54元,并承担违约金22856.7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变更为7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2.《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付款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做纸箱,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如被告未按约付款,则每超期一天,应按违约数额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纸箱。同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截至2009年6月20日尚欠原告加工价款114283.54元,并承诺分三期支付,于同年10月25日前付清,如未按期履行,则按未履行部分的20%承担违约金。此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付了定做物,被告理应按约付款。被告未按约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按其承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14283.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应支付原告宁波金××纸××有限公司价款114283.54元。二、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应支付原告宁波金××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000元。上述一、二项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583元,由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9号原告:宁波金××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04438)。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唐某。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注册号:33021200008756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乌岩村。诉讼代表人:毛某某。原告宁波金××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卞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已执行。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26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纸箱,原材料由原告提供。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作过程中,被告确认欠原告价款114283.54元,并承诺按约定期限付款,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应承担未履行部分金额20%的违约金。承诺书签订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价款114283.54元,并承担违约金22856.7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变更为7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2.《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付款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做纸箱,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如被告未按约付款,则每超期一天,应按违约数额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纸箱。同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截至2009年6月20日尚欠原告加工价款114283.54元,并承诺分三期支付,于同年10月25日前付清,如未按期履行,则按未履行部分的20%承担违约金。此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付了定做物,被告理应按约付款。被告未按约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按其承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14283.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应支付原告宁波金××纸××有限公司价款114283.54元。二、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应支付原告宁波金××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000元。上述一、二项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583元,由被告宁波市××州天天包装纸箱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卞杰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