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鹏飞与沈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鹏飞,沈信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埭商初字第16号原告:魏鹏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岔河村24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11198211102016。被告:沈信荣。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华村车家田1号。公民身份号码:××××05111962050××××018。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飞与被告沈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飞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信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飞撤回对被告沈信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7元,由原告魏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