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桂凤与徐静、罗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凤,徐静,罗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845号原告:张桂凤,海曙区游河巷25号720室。委托代理人:徐显增,。被告:徐静,泽国镇埭头蔡村A区79号。被告:罗梦,平街道锦园小区春水苑7幢101室。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凤与被告徐静、罗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9元,减半收取1909.50元,由原告张桂凤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