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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桂凤与徐静、罗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凤,徐静,罗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845号原告:张桂凤,海曙区游河巷25号720室。委托代理人:徐显增,。被告:徐静,泽国镇埭头蔡村A区79号。被告:罗梦,平街道锦园小区春水苑7幢101室。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凤与被告徐静、罗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9元,减半收取1909.50元,由原告张桂凤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