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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大里团结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宁海县大里团结化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2535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港纬十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欧洲,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县大里团结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深圳填大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大里团结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21.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2535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港纬十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欧洲,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县大里团结化工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深圳填大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大里团结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21.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卞杰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