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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刘××。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