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兆南与王娜、乐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南,王娜,乐平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7号原告:陈兆南,市岱山县衢山镇岛斗村人民路1号。委托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舟山分所律师。被告:王娜,岱山县衢山镇塘岙村。被告:乐平军,市岱山县衢山镇塘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南与被告王娜、乐平军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南于2010年1月29日以双方已于庭前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陈兆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