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民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明,陈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民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明,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巨宝山镇四平山村二社。身份证号码2207221987********。被执行人陈贺,女,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巨宝山镇大榆树村东岗子屯。身份证号码2207221987********。申请执行人李洪明与被执行人陈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贺返还原告李洪明彩礼款6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二、被告陈家伍不负给付义务。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人民币6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29日撤回申请执行。并交纳申请费50元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兆成审 判 员 王宝国代理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