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李绍志、杜锡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李绍志,杜锡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1971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负责人:王付兴,主任。被告:李绍志(身份证号:370226196408101514),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杜锡涛(身份证号:370226197302281515),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李绍志、被告杜锡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永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