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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冬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