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冬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