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关庆与洪坑仁、沈幼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关庆,洪坑仁,沈幼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3号原告:郑关庆,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杨江村吴渡175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7012委托代理人:金国元,绍兴县柯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坑仁,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和门程村先进117号。身份证号码:330621196812155656被告:沈幼凤,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和门程村先进117号。身份证号码:××711156521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关庆诉被告洪坑仁、沈幼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关庆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坑仁、沈幼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关庆撤回对被告洪坑仁、沈幼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依法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