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富场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场民初字第2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阳市场××镇××村。代表人:何甲。委托代理人:何乙。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当庭宣判。原告吴某某、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乙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某起诉称:原告吴某某于2001年负责为村里修建道路。在修建过程中右眼不慎被炸伤,经医治不能恢复,基本失明。因感觉左眼视力也降低,原告申请工伤鉴定。2009年10月29日,经富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七级伤残。2009年11月23日,在场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79200元。到期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原告吴某某赔偿款792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吴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人民调解协议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赔偿款79200元的事实。2、富阳市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因受伤造成七级伤残的事实。3、委托书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何乙、何华成受青江村村委会委托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事实。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陈述的都是事实,因村里没钱,故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吴某某提供的证据1、2、3,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经质证后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吴某某是富阳市场××镇××村村民。2001年,原告负责为村里修建道路,右眼不慎被炸伤,经医治不能恢复,基本失明。2009年10月29日,经富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七级伤残。2009年11月23日,在场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赔偿款79200元。到期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赔偿款79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与原告吴某某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支付原告吴某某赔偿款7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被告富阳市场××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袁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