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柳伟与俞兴华、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伟,俞兴华,陈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9号原告:柳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74121800130,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绍兴县柯桥街道福年社区迪福新村6幢406室。被告:俞兴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80905001x),男,1968年9月5日出生,住绍兴县柯桥街道福年社区迪福新村6幢506室。现羁押于浙江省良渚强制隔离所。被告:陈凤英,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桥街道福年社区迪福新村6幢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伟诉被告俞兴华、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伟撤回对被告俞兴华、陈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