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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沙某某与曹某某、宁波××××渔村餐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曹某某,宁波××××渔村餐饮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1-1号原告:沙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曹某某。被告:宁波××××渔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宁波××××渔村餐饮有限公司、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1-1号原告:沙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曹某某。被告:宁波××××渔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宁波××××渔村餐饮有限公司、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