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月秀与邵明富、沈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秀,邵明富,沈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沈月秀。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超民,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明富。被告:沈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月秀诉被告邵明富、沈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月秀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月秀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月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984元,由原告沈月秀负担。审判长 黄 蓁审判员 鄢云峰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