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保福与陈福际、毛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福,陈福际,毛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号原告:毛保福,身份证号码62242619530813671x,住甘肃省渭源县会川镇东关村二社。委托代理人:周秋孟,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际,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03067711,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南一街125号。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彩霞,身份证号码622426198105136721,住甘肃省渭源县会川镇东关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保福与被告陈福际、毛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毛保福负担。审判长 范则共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