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桐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伊××服饰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伊××服饰有限公司,上虞市××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140号原告:桐××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暨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上虞市××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桐××伊××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虞市××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且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被告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9月5日、16日签订的二份系《产品采购合同》,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非案涉原、被告住所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虞市××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