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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乙丙与许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乙丙,许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5号原告:郑乙丙,无业,住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世通经贸苑7幢2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石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兵,驾驶员,住衢州市柯城区后溪乡后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乙丙与被告许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乙丙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乙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乙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郑乙丙承担。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