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43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曹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柚园小区A幢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054669),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曹某某所有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柚园小区A幢一间五层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46**)的产权予以保全。本裁���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治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