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全信与詹迪江、蔡未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全信,詹迪江,蔡未恩,徐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方全信,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中宅村51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永,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詹迪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山下湖镇杨子山村212号。被告:蔡未恩,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山下湖镇杨子山村212号。被告:徐先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山下杨11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慧高、何永国,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全信与被告詹迪江、蔡未恩、徐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全信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全信自愿撤回对被告蔡未恩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全信撤回对被告蔡未恩的起诉。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