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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李××,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200号原告:徐××。被告:李××。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承担。审 判 长  齐志强审 判 员  朱朝晖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