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李××,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200号原告:徐××。被告:李××。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承担。审 判 长 齐志强审 判 员 朱朝晖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