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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与嘉善××食品××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嘉善××食品××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91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朱×、张××。被告:嘉善××食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嘉善县××鹿村新景港(锦华实业东)。法定代表人:邓××。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嘉善××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